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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参照《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为核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承担着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引领带动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建设,支持产学研联合共建。
市技术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和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
第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战略需求和技术发展态势等情况,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坚持“需求导向、聚焦关键、开放协同、引领发展”的原则,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调整和评估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措施。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主管部门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高校院所的优势科研力量或新型研发机构等牵头组建,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组织架构,中心(本部)是技术创新中心的总体运营管理机构,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主要结合区域内各地方的产业发展需求和优势科研力量分布进行统筹布局,布局可以根据国家、省和市战略部署与区域重大需求变化进行动态调整。鼓励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开展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
第七条 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主要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或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院所牵头,通过集聚整合相关科研力量和创新资源,带动上下游优势企业、高校院所等共同参与建设。
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面向我市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全国和全球竞争的细分关键技术领域,重点在半导体、光电、新能源、特种金属材料、煤机智能制造、现代医药和大健康、节能环保、大数据融合创新等标志性引领性产业集群和杂粮食品、中药材、肉制品、饮品(药茶)、酿品、保健食品(功能农产品)、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集群建设。
第八条 申请建设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应在临汾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二)拥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成果。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在行业内有较强的竞争力、影响力、号召力。科研团队具有稳定的人员队伍、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服务场所等基础条件,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的“中心(本部)”和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使用面积不少于500㎡。
(四)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尤其要符合我市 产业集群战略布局,不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严重环境问题或违法失信情况。
第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申报要求如实编制《临汾市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经组织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二)专家论证。市科技局对申请资料复核后,组织专家组采取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论证,并指导申报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
(三)认定公示。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科技局会议研究,会议通过后在市科技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临汾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实体,可以采取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建立。前期暂不具备注册法人实体条件的,可以由人财物相对独立的内设机构逐渐向独立法人实体过渡。
第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依照章程管理,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形成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等多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运营、良性互动的内部治理机制。
第十二条 牵头建设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投入的主体,承担重大科研设施、项目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投入责任。参与共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可以采用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等方式共同投入。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通过整合资源,实现技术和服务外溢,对外提供技术委托研发、标准制定和实验验证、检验检测、企业孵化、人员培训、市场信息服务、成果评价、科技咨询等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中心通过认定后,市科技局以三年为周期,组织专家对中心进行定期绩效评估。参考评估结果,决定保留、整改或撤销等事项。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需要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牵头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组织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在享受市级奖励政策上参照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有符合条件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以转成申报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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