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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文号] 临政规发〔2025〕1号
[成文日期] 2025-03-11
[发布日期] 2025-03-11
[状态] 有效
临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汾市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室、委、局:
《临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临汾市科技计划(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2号)同时废止。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规范临汾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运行管理,根据《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项目,是指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以项目化方式实施的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以及其他支撑创新能力提升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计划项目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科技“自立自强”和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为目标,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支撑引领全市高质量发展全面提质提速。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项目统筹管理与服务,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配置计划项目预算,各县(市、区)、临汾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共同推进计划项目落实落地。
第五条 计划项目统筹管理遵循结果导向、权责清晰、公开透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持续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
第二章 计划项目分类
第六条 计划项目根据全市创新规划和重点任务进行系统布局,建立产学研用贯通的完整计划项目体系,并根据创新战略需求及时调整。
第七条 计划项目包括临汾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临汾市重点研发计划、临汾市基础研究计划和临汾市创新生态服务支撑专项四大类。按需设置二级子专项。
第八条 临汾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是指汇聚全球科技创新资源,主动对接国家战略需求,重点解决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卡脖子”技术、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九条 临汾市重点研发计划,是指聚焦全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重点解决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和社会民生等领域的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条 临汾市基础研究计划,是指解决基础性、理论性和应用基础性科学问题,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一条 临汾市创新生态服务支撑专项,是指按照一流创新生态建设需求重点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包括以下9个子专项:
(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专项。用于落实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奖励政策。
(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服务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三)科技战略研究专项。服务重大创新战略问题、重大政策设计等研究,支持智库发展,为转型发展和创新生态建设提供决策支撑。
(四)科技合作交流专项。服务“一带一路”国家、重点国别科技合作,服务与京津冀、粤港澳、长三角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重点高校科技合作。
(五)创新人才团队专项。服务高科技领军人才及科技创新团队、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及青年科技人才等的使用、培养和引进。
(六)创新服务专项。服务晋创谷等科技园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于“创新券”和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七)科技奖补专项。服务“市长创新奖”、科技奖奖励、科技创新政策奖补、省级以上项目奖补和配套。
(八)科技金融专项。服务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九)科普宣传专项。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科普基地建设和科技政策宣传。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计划项目实施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组织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管理。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对科技计划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水平。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二)检查科技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科技计划项目。
(四)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变更、终止、撤销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临汾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等项目组织推荐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落实承诺配套经费,督促、检查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
(二)协助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变更、终止、撤销工作,受托开展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不能协调解决的及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时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开发任务。
(二)做好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成果登记等工作。
(三)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组织推荐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五)提交项目结题验收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临汾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根据全市战略发展需要设立,原则上采取“揭榜挂帅”方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实施流程如下:
(一)项目凝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广泛调研,提出或面向社会、产业、企业征集汇总项目需求清单。
(二)专家论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综合确定重点攻关项目。
(三)张榜发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具体技术考核指标、绩效目标、资助额度、企业配资额度等,形成榜单,面向国内外公开张榜或定向委托。
(四)揭榜磋商。揭榜方主动与需求方对接,达成双方认可的共识,签署初步合作协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提出拟中榜名单进行公示,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并发布公告。
(五)组织实施。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人才、平台、资金等要素,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对揭榜项目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六)跟踪服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全程跟踪服务计划项目实施,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刹车”)建议。
(七)结题验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计划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探索实施需求企业验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
第十七条 临汾市重点研发计划和临汾市基础研究计划原则上采取竞争择优、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探索采取“赛马”制等其他方式。主要面向全市发布申报通知,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和团队。主要实施流程如下:
(一)项目凝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广泛调研,提出或面向社会、产业、企业征集汇总项目需求清单,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公开发布。
(二)立项评审。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受理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等。
(三)签订任务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立项评审结果,确定立项名单,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计划任务书内容应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等任务目标和完成时限。
(四)跟踪管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定期抽查、审阅报告或委托项目组织推荐部门检查等形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检查财政科技资金使用及配套经费落实情况;项目按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五)结题验收。计划项目完成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价。验收以签定的计划任务书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形成的知识产权、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等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
计划项目验收采取会议审查验收或实地考核验收。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组织推荐部门应事先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理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延期的决定,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创新生态服务支撑专项各子专项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围绕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布局,根据不同类别采取不同方式立项或实施。
(一)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科技合作交流专项、创新人才团队专项、科技金融专项等项目需求,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围绕产业创新需要提出,按各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二)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专项、奖补类专项根据相关政策直接给予补助。
(三)其他服务类专项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关政策支配。
第十九条 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计划目标、执行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等内容进行调整的,以及需要延期、终止或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项目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中涉及到经费调整或清退的需报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出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调整或项目经费预算大幅调整、项目实施需要延期等可能影响项目考核指标的情形时,在保证项目目标实现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项目变更;
(二)出现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实施条件与环境产生重大变化、被证实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等情形,导致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经论证可以停止执行时,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终止或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强制终止;
(三)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项目实施,追回已拨财政经费。对于能主动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和退回结余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本着“鼓励探索、宽容失败”原则,不限制其继续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不以违规处理。
第五章 监管机制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计划项目有关监督、绩效评价、科研诚信、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计划项目相关实施细则和各类专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 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临汾市科技计划(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立项的项目,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图解】临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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