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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日期: 2023-10-07来源: 临汾市科学技术局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和发展,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做好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文件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提出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相应支持”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21〕12号)提出的“加大财政支持。根据绩效评价和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等情况,按照建设周期持续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总则、绩效评价内容、组织实施、结果应用、附则等五章二十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章主要阐明了制定依据及绩效评价目的。规定了参加绩效评价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范围是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规定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为3年。绩效评价分为年度绩效评价与资格期满绩效评价。

第二章说明了绩效评价的内容。绩效评价内容包括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水平、科研活动、人才集聚和培养、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等方面内容。

第三章规定了绩效评价主体、评价流程、考核方式等。规定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对象,公布评价结果。绩效评价包括单位自评、推荐单位评价、会议评价和现场抽查等环节。

第四章提出了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及时总结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成效,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指导新型研发机构提高建设水平。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竞争立项、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提出了绩效评价结果优秀、合格、不合格的相关结果运用。

第五章明确了解释单位、生效日期及有效期。《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三、主要特点

(一)确定了绩效评价目标。提出绩效评价是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和发展,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是对省新型研发机构在评价周期内建设运行情况及省财政支持资金的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推动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水平和研发创新能力持续提升。

(二)提出了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原则。根据评价内容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建立评价体系,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获得省级财政支持资金的,绩效评价内容要包含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分析等方面内容。

(三)完善了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流程。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原则上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省科技厅提出绩效评价标准和要求,在推荐单位评价的基础上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会议评价。根据会议评价意见对省新型研发机构单位进行现场抽查。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抽查评价环节可于会议评价前进行。

(四)提供了财政奖补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及绩效评价结果,按照不超过上年度非财政支持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的20%给予财政奖补,同一家单位一个建设周期内累计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相关稿件: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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